当前位置:行业法规首页 >> 省部令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010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010号公告
2008-04-15 09:01:40  作者: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28  文字大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010号   2008年3月18日,土耳其农业和乡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010号

  2008318日,土耳其农业和乡村事务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其境内EDIRNE地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土耳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土耳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2008318日后(含318日)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008318日前启运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病毒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土耳其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友情链接 | 诚聘英才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郑重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指出,我们及时删除;版权所有:sunjiujian技术团队

  • 在线咨询:         
  •     苏ICP备07014534号    Powered by Phpcms 2007 201697